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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| 婚姻纠纷是人际之间最深刻、复杂和微妙的社会冲突。它在规模上以微型的形式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冲撞,把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社会群体都牵扯了进去。调解婚姻纠纷,实质上是这些群体的卷入,是当事人与这些群体的作用互换。这又是一重社会化。其中,各种社会群体对当事人的作用,不仅反映着当事人的角色期望,而且是对它们自身存在的一种社会评价。这一评价,从婚姻纠纷的特定领域出发,将对其他领域也发生影响。1986年,我们开展了一项婚姻纠纷调查,共发出900份问卷列题询问当事人:“您认为调解婚姻纠纷最好是:亲属出面,朋友出面,双方组织出面,法院开庭,婚姻家庭咨询(请按理想顺序注明1,2,3,4,5)”。 |
英文摘要: | |
作者: | 朱志杰 |
作者单位: |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; |
期刊: | 社会学研究 |
年.期:页码 | 1988.1:113-119 |
中图分类号: | |
文章编号: | |
关键词: | 婚姻纠纷; 婚姻关系; 社会冲突; 家庭矛盾; 离婚理由; 内部崩溃; 协议离婚; 文化素质; 诉诸法律; 婚姻自主; |
英文关键词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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