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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———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村调查
英文标题: | |
摘要: | 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从一个重要侧面反映着农村社会多彩的现实 。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始终占农村主体地位,但各自本身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。大家庭的离心力和小家庭的凝聚力十分强烈 ,分家势在必行 。家庭财产要平均分割给儿子继承。分单要“立字为证” , 以免日后“空口无凭” ,并要举行一定仪式 。继承 权男女平等 ,但在农村行不通 。赡养老人办法是分单上的必备条款,年代不同 ,规 定各异 ;家庭之间又有很大差别。1985 年颁布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 对农村居民来说无太大约束力 ,财产的分割继承仍按流传多代的乡俗办理 。 |
英文摘要: | |
作者: | 刘增玉 |
作者单位: |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 |
期刊: | 社会学研究 |
年.期:页码 | 1996.5:95-98 |
中图分类号: | |
文章编号: | |
关键词: | 分割继承; 家庭财产; 河北省辛集市; 主干家庭; 财产分割; 《继承法》; 被继承人; 刘增玉; 赡养义务; 遗产继承; |
英文关键词: | |
项目基金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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